青田益口佳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立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2E234R9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大道20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15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查验索取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书、购进票据,也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的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涉案3款过期医疗器械。综上所述,两项并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涉案3款过期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查验索取涉案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书、购进票据,也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的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涉案3款过期医疗器械。综上所述,两项并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元;3、没收涉案3款过期医疗器械。
3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