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草瞬共苑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梅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1MAALT8T76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朝顺公园9-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字[2024]20号
经查明,惠水县草瞬共苑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东江湖蜜桔)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东江湖蜜桔来源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东江湖蜜桔来源、使用等信息;
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1DA16100A1F61U7580》检验结果文书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东江湖蜜桔的事实;
4、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惠市监责改<2023>S120401号),责令惠水县草瞬共苑水果店立即停止销售东江湖蜜桔和召回该批次食品;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果经营的主体资格;
7、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水果经营的主体资格;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监罚告字〔2024〕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东江湖蜜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