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美迹化妆品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温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D8JTL2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文苑商厦东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140号
当事人2023年4月27日在美迹化妆品连锁(微信公众号)平台网店对化妆品“肌肤未来美白焕亮精华液”和“肌肤未来光采隔离防晒霜”发布了广告,宣传内容依次为:“肌肤未来377快美白对内不聚黑,对外润透白”和“肌肤未来首款防晒滤镜搭档防晒黑、防晒伤、防晒老”。2022年11月5日在该网店对化妆品“怡丽丝尔优悦活颜眼唇抚纹精华霜”和“欧诗漫珍珠净透润白淡斑面膜”发布了广告,宣传内容依次为:“怡丽丝尔日本第三方机构功效认证纯粹视黄醇“9周淡纹”绽放[水玉光]眼唇抚纹精华霜”和“欧诗漫美白淡斑面膜”。上述发布的广告当事人已于2023年7月30日自行删除了,发布的两次违法广告制作费共计二百元整(2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3、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当事人在本案中履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性;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7、举报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8、化妆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法事实的存在。9、当事人提供广告制作者制作广告收款收据两份,证明广告制作人及费用情况。
罚款0.08万元#
8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