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心诚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3MA7046N04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四中旧大桥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烟处﹝2025﹞第5号
2025年1月14日14时54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南段心诚批发部向当事人高静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门市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延安(细支)、南京(雨花石)等共计4个品牌卷烟16条。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该批卷烟外观周正,印刷清晰,与真品卷烟无异。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高静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静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高静违法进货总额为63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高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632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6320.00元7%的罚款,计442.4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个品种16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高静
442.40元
横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5-02-11
2
横烟处﹝2024﹞第44号
2024年9月19日15时3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南段心诚批发部向当事人高静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门市仓库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长乐细支)、芙蓉王(硬细支)等共计9个品牌卷烟130条。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该批卷烟外观周正,印刷清晰,与真品卷烟无异。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高静由于朋友家办喜事,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静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高静违法进货总额为307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高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3070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0700.00元10%的罚款,计3070.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9个品种130条,予以发还高静
3070.00元
横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9-20
3
横烟处﹝2024﹞第16号
2024年3月14日11时0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榆林市横山区环城路南段心诚批发部销售外地卷烟,经领导批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于11时10分到达现场向当事人高静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门市内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细支)、南京(十二钗烤烟)、好猫(细支长乐)共计3个品牌卷烟64条,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比对,该批卷烟外观周正,印刷清晰,与真品卷烟无异。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榆林市横山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高静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高静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号),当事人高静违法进货总额为1708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涉案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对高静处进货总额17080.00元10%的罚款。
高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高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708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7080元10%的罚款,计1708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个品种64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高静
1708.00元
横山区烟草专卖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