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069FTR8D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京津公路东侧朗园变电站对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合伙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6
合伙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3
2026-02-26
合伙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七)10简罚(2026)054号
2026年7月24日16时25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执法人员在锡林浩特收费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郭志永驾驶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黑AAD701、津P1179超(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拉载铝箔由霍林河至福建省,执法人员塔娜(05000090036)王文丽(05000090216)出示执法证件并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查,该车挂车无道路运输证,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属于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现场提供牵引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询问,拍摄照片9张,留取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上述事实,证据1:现场照片3张,用以证明黑AAD701、津P1179超(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违法事实;证据2:现场视频1份,用以证明违法事实;证据3:现场笔录1份,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现场状况等关键事实;证据4:郭志永身份证1份,驾驶证1份,从业资格证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证据5:法人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1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份,用以证明公司基本信息;证据6:授权委托书1份,用以证明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证据7:行驶证1份,道路运输证1份,津P1179超(临)挂临时牌照1份,用以证明车辆相关信息;证据8:货单1份,用以证明雇佣关系相关事项。予以佐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1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7-24
2
0501015
-
一、罚款为0.1万元。
1000.00元
铁岭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0
3
津交(总)罚〔2026〕111021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并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津交规〔2024〕2号),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4-21
4
京交﹝平﹞〔2026〕第0201-015560号
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北京市平谷区交通局
2026-04-02
5
津交(总)罚〔2026〕10538号
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23
6
津交(总)罚〔2026〕11572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16
7
津交(总)罚[2026]11459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3-03
8
津交(总)罚〔2025〕102805号
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16
9
京交﹝顺﹞﹝2025﹞第0809-071858号
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2月09日12时34分,受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卢金松驾驶京AVR397号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津L4825超号红色华鑫恒达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京沈路与顺沙路交叉口北50米,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卢金松是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卢金松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京AVR397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津L4825超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该车载有汽车底盘,共计28.1吨,由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香河海潮制件有限公司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北京汽车集团越野车有限公司,此次运输承运人为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托运人为香河海潮制件有限公司,双方议价运费1500元,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未收取此次运费,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1500.00元
顺义区交通局
2025-12-09
10
津交(总)罚〔2025〕112505号
天津何伟顺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