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召官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7MA01UAHL98 | 所属地区:北京市 |
| 企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物流基地5号-5361-20117(集群注册)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2025)浙0302民初15136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塘河泰易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8
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塘河泰易酒店有限公司
程**,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9
劳务合同纠纷
陈**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4
2025-04-09
劳务合同纠纷
武**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5
2025-04-09
劳务合同纠纷
孔**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6
2025-04-01
劳务合同纠纷
陈**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7
2025-04-01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8
2025-04-01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9
2025-04-01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10
2025-04-01
劳务合同纠纷
马**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
莘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19
服务合同纠纷
温州塘河泰易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01
2025-05-20
(2025)鲁1522民初265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与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3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01
2025-05-14
(2025)鲁1522民初244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周**与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莘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9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八里庄街道罚字﹝2026﹞000012号
2026年6月3日22时30分,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6-11号施工现场,使用电钻进行破碎作业。经现场检查,未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2026年6月3日22时30分,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6-11号施工现场,使用电钻进行破碎作业。经现场检查,未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br/>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的行为,影响了本市的生活环境。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6月3日22时50分前停止夜间施工的行为。2026年6月4日本行政机关对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本行政机关已于2026年6月4日向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内没有因同类性质行为接受过本市执法机关的告诫或者处罚,没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 10000×(1+情节系数0),同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决定对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br/>
1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八里庄街道办事处
2026-06-04
2
通消行罚决字﹝2025﹞第500007号
2025年1月3日,通州区消防救援局执法人员对项目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道的北京北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施工现场一层西侧安全出口处存放机械设备和钢筋妨碍安全疏散,尚能够通行且当场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北京市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号01-6中较轻违法裁量情节;该单位在建工程内部一层存放可燃施工材料,不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了《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元
通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