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枣阳市鹿头华美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BPH082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吉河农贸街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核准登记成立从事日杂、百货、服装、鞋帽、生鲜肉、水果、蔬菜、烟酒、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家用电器、金银手饰、婴幼儿奶粉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06830108480)。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从美群副食处以10.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5斤辣条,购进时当事人索要了购货单,查验了商家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进后购进后当事人进行拆零散装销售。 再查明,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当场处罚后,在改正期限内未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店里太忙,疏忽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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