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张菊英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云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1122MA733BTK78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中医院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罚〔2026〕9号
经调查,玉菜园酸白菜是当事人儿子在内蒙古带回来的,带来了(2袋),货值金额每袋18元,共计36元。未开封,导致过期。西麦燕麦片是自己的一名员工早上食用的,(1袋)货值金额12元。上班之前自己喝的,喝完以后放到操作间下方储物柜内。而这名员工去年辞职不干了,导致一直放在操作间下方储物柜内放到过期。执法人员询问玉菜园酸白菜和西麦燕麦片的来源时,当事人无法说明这两款预包装食品的来源。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要玉菜园酸白菜和西麦燕麦片的票据和资质时,当事人称自己未索要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5〕执8号)。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以经营菜单为核查依据,对过期食品使用情况进行逐项检查,经核对后,确认菜单中未直接显示该两种食品原料。在该餐厅的操作间,操作台下方储物柜内发现了过期食品,已经进入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的内容:“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行为的销售记录、购进凭证等资料,其餐厅菜单未直接显示该两种食品原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合上述情况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对陇西县张菊英餐厅进行了:
1.罚款:金额1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陇)市监罚字【2023】289号
2018年04月28日,当事人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位于陇西县巩昌镇陇西县巩昌镇中医院院内从事餐饮服务。
2023年9月18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县张菊英餐厅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东古酱油”,2瓶,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3年6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东古酱油”的供货商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3)32号),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9月28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位于陇西县巩昌镇中医院院内的陇西县张菊英餐厅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货架上发现“大红袍鸡精调味料”,2包,净含量:500克,生产商: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预包装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并且现场提取到了于2023年9月18日为当事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陇市监责改字(2023)32号)。截止案发时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1.对陇西县张菊英餐厅进行了罚款;
2.对陇西县张菊英餐厅你单位处以 5000 元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