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8MA78QDH026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团结东村路22巷1-6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新2302民初24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程*,苏古拉·华尼西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4-07-08
(2024)新4028民初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哈依甫·库热马哈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3
2024-06-21
(2024)新4028民初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哈依甫·库热马哈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4
2024-06-13
(2024)新4028民初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哈依甫·库热马哈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5
2024-05-13
(2024)新4028民初8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萨尔山艾力·哈斯木汗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6
2024-04-11
(2024)新4028民初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依丁·杰克山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7
2024-04-11
(2024)新4028民初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合苏提·艾拜都拉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8
2024-04-09
(2024)新4028民初8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合苏提·艾拜都拉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9
2024-04-09
(2024)新4028民初8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阿依丁·杰克山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10
2024-04-09
(2024)新4028民初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哈依甫·库热马哈孜
尼勒克县明威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20
买卖合同纠纷
武*
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5〕43号
你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50,000元,为股东购买手机,金额10,698元,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2,139.60元,未代扣代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记账凭证及附件资料,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