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龙泉美仙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美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5MA6LGCY89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兴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易门商贸城内3号楼3-1-0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易处罚〔2025〕110号
据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检验报告》以及提取的相关证据,案件承办人认定: 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从昆明金马正昌水果批发市场内不知名商户处购进香蕉5公斤,购进价为6.0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30.00元,以销售价8.00元/公斤销售5公斤,销售金额为40.00元;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该批农药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香蕉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经营该批农药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残留超标的香蕉获取违法所得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并处4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80.00元(捌拾元整)
40.00元
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