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杯莫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亮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3MADR8RWN46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艳山红村白云南路粑粑呦组149号-1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2025]9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7月4日,其注册成立后在抖音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店铺名称为杯莫停名酒专营店、杯莫停酒类专营店,在上述2个抖音店铺上销售贵州茅台酒。 当事人销售给了某消费者22瓶贵州茅台酒,销售总金额为53857元,消费者收到18瓶,其余4瓶未收到。 消费者向我局邮寄的1瓶贵州茅台酒经标示生产厂家鉴定并非是其公司生产(包装),消费者收到的剩下17瓶茅台酒未经过经标示生产厂家鉴定,且消费者已经自行消费,也无法提供鉴定报告,无法确定是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商品。 经调查,涉案的1瓶白酒是当事人从郑州传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相关票据已向我局提供,进价为2050元、销售价为2399元,该酒侵犯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得知涉案白酒是侵权产品后积极的与消费者进行协商、退款并进行赔偿,故当事人的此项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投诉人向我局提供的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相关凭证等资料,证明投诉人向当事人购买了涉案贵州茅台酒; 4.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是从郑州传超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5.委托鉴定书(白市监执辨鉴委〔2025〕002号)及送达回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15007号),证明涉案产品经我局委托其标示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系侵权产品,侵犯了他人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的商标专用权; 6.抖音店铺杯莫停名酒专营店的店铺详情截图及商家资质截图,证明抖音店铺“杯莫停名酒专营店”、“杯莫停酒类专营店”,是当事人开设的抖音网店; 7.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其公司员工胡容全权处理贵州杯莫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投诉在抖音店铺上销售假茅台及因上述投诉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相关事宜; 8、询问笔录两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9.当事人抖音店铺相关资质的截图,证明杯莫停酒类专营店与杯莫停名酒专营店均隶属于当事人旗下; 10、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其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的订单截图,证明当事人已经对销售给投诉人的贵州茅台酒进行了退款处理; 11、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情况说明,短信截图,证明剩下的17瓶茅台酒投诉人已经自行消费,且没有鉴定报告,没有证据证明剩下的茅台酒是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商品。
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50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