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帮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C0UNF00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文城逸都A区2栋1单元17-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2024)黔0123民初41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肖**
修文县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黔0123民初414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高*,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修文县人民法院
3
2024-10-11
(2024)黔0123民初41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莫**
修文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06
(2024)黔0123民初41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科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丁**
裁判文书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4]270号
现查明,2024年6月17日,鹭岛国际小区7栋的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5201232016070002的电梯出现故障,当事人于6月18日签收修文县聚力鑫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的《修文县聚力鑫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被告知鹭岛国际小区7栋1号电梯光幕损坏,需进行电梯光幕更换后方能正常运行。当事人在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未按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此台电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且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修市监特令〔2024〕第12-37号),证明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且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三、《修文县聚力鑫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电梯故障通知的事实;
证据四、《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故障电梯处于运行状态的事实;
证据五、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且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出现故障且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的事实;
证据七、《电(扶)梯委托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管理的电梯是由修文县聚力鑫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九、法定代表人李宜升和陈万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权限。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