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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福鑫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林锋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564374323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下沙河村南二十一巷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2日及12月16日,分两次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秦皇岛稼轩粉条批发部购进“红薯宽粉”30袋,单价60元/袋×30袋=1800元,进货金额合计1800元。该批产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8日,制造商为昌黎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及2025年9月份将该批“红薯宽粉”全部销售至阿克苏金桥超市和阿勒泰市好家园超市,销售单价78元/袋×30袋=2340元,货值金额合计2340元。2024年11月1日及12月12日,当事人分两次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秦皇岛稼轩粉条批发部购进“爽口粉丝”共计45袋,第一批进价30元/袋,第二批进价24元/袋,合计金额为30袋×30元+15袋×24元=1200元。该批产品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生产商为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将该批“爽口粉丝”全部销售至阿克苏金桥超市,销售单价42元/袋×45袋=1890元,货值金额合计1890元。两种产品的总货值金额合计4230元(其中:爽口粉丝1890元+红薯宽粉2340元=4230元),违法所得1230元(销售收入总额2340元+1890元=4230元﹣进货成本总额1800元+1200元=3000元,)。上述涉案两种产品的标签(1.食品名称:爽口粉丝,保质期:18个月,配料:土豆淀粉、玉米淀粉、饮用水,净含量:称重,保存方法:阴凉干燥处保存,生产日期:见封口,产地:河北秦皇岛,执行标准:GB /T23587,许可证编号:SC12313032200299,生产商: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经销商电话:13579981037,地址:河北省委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村北,经销商:乌鲁木齐市福鑫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日;2.食品名称:红薯宽粉,保质期:24个月,配料:红薯淀粉、玉米淀粉、饮用水,净含量:称重,保存方法:阴凉干燥处保存,生产日期:见封口,产地:河北秦皇岛,执行标准: GB /T23587,许可证编号:SC12313032200188,制造商:昌黎县鑫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电话:13579981037,地址:河北省委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村北,经销商:乌鲁木齐市福鑫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年8月8日)。 经核实,上述两种产品的标签标示均存在以下问题:“爽口粉丝”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2日,但当事人已于2024年11月1日购进该批产品中的30袋,购进时间早于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红薯宽粉”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8日,但当事人已于2024年12月12日及12月16日分两次购进该批产品,购进时间早于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上述事实表明,两种涉案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不符合客观事实,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 2025年12月28日,当事人主动对涉案的“爽口粉丝”和“红薯宽粉”启动召回程序。除部分已售出并无法召回外,共召回相关产品“爽口粉丝”3袋(50公斤),“红薯宽粉”3袋(30公斤)。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八条第(七)、(八)项、和第十九条第(四)、(七)、(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召回的“爽口粉丝”3袋(50公斤),“红薯宽粉”3袋(3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壹仟贰佰叁拾元)。 3.罚款5000元(伍仟元)
5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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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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