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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都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金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021MA2WMRJA64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三阳镇岭脚村蒲坑自然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歙市监处罚〔2025〕230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从歙县郁茗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茉莉花茶(精品芽)1箱,重量32斤,进货单价45元/斤,进货总价1440元。散称售价65元/斤,销售29斤。其余3斤装罐,共计12罐(净含量125克/罐),售价为35元/罐,罐装产品仅供货给徽州区西溪南镇某超市,该产品上标签标注信息与举报人购买的产品信息一致,已销售4罐,剩余8罐。依据《绿茶》(GB/T14456.1-2017)执行标准中“3产品分类绿茶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炒青绿茶、烘青绿茶、蒸青绿茶和晒青绿茶”,《茉莉花茶》(GB/T22292)执行标准中“5.2.2烘青茉莉花茶各等级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2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和“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规定,茉莉花茶的标签标示情况应根据所用绿茶原料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除标示“茉莉花茶+等级”外,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绿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亦可直接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等级”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等级”,“等级”为所执行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而当事人销售的该种茉莉花茶未按规定要求标示茉莉花茶等级及在配料中所用的绿茶种类。另查,当事人提供的横州市义城茶厂标签上注明:“品名:茉莉花茶(精品芽);配料:烘青绿茶、茉莉鲜花、白兰花;执行标准:GB/T22292;质量等级:一级;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4501270411;生产日期:2025年8月22日,净重:16kg,保质期:18个月”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受托方对其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应当查验受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受托方约定食品的安全要求。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的规定,在食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方是承担委托加工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主体。委托加工的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茉莉花茶标签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等信息。综上,涉案食品货值420.00元,违法所得140.00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 3;没收茉莉花茶(精品芽)8罐。
3000.00元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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