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博 | 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6EJ9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嘉路9号章文工业园D栋一楼3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4﹞568号
现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活牛屠宰、分割后各部位牛肉及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务。2024年3月1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肖格冰鲜经营部的张艾民于凌晨4点左右直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了牛瓦沟10斤、牛梅条2根、牛里脊1条、牛排4根,共1900元。当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牛腩和牛里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01188/SP202401189):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陈述2024年3月13日、14日没有屠宰活牛,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销售的牛肉是当事人在位于长嘉路的太平洋农贸市场里面向其它多家商户采购,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给张艾民的涉案牛肉的供货商和动物检疫证明,也不能提供上述牛肉的其它购买客户信息。2024年4月20日左右,当事人在山东省购买活牛后,于4月23日在孝感市的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其中1头并分割,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运至武汉市硚口区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其中4月24日销售给武汉市江夏区闻马记鲜肉店25.4公斤牛肉(含牛里脊、牛霖、瓦沟等),共1320元。4月25日,上述牛里脊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月23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2024CJ01788):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其4月23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259284660)和相关交易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剩余牛肉的准确数量和购买客户等信息。当事人2024年5月5日用微信(微信名:吴博,微信号:Q76937993)联系山东的牛经纪人(微信名:杨帆135****9865)一共购买活牛8头,货款直接通过微信转账。杨帆联系开具上述活牛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3730936400,动物检疫证明(编号:N0.4284717325),货主:吴博。5月6日杨帆安排将上述活牛装车直接运至孝感市的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临时存放在当事人承租的屠宰间,2024年5月9日晚当事人在孝感市的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屠宰其中1头并分割,然后次日5月10日凌晨1点半左右将屠宰分割后的产品运至武汉硚口区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5月10日上午,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牛肝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其5月9日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4284717325)。上述本局5月10日上午抽检的牛肉为5月8日晚当事人屠宰上述5月6日购买的一头活牛分割后没有销售完的存货,检验结论为合格。又查明,当事人与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屠宰间租赁合同,其中第四条明确:当事人屠宰的牛副产品,统一由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另约定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当事人每头牛100元管理费用,未明确租金等其它款项。当事人出具了给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福亚2月25日的微信转账记录8万元和5月份副产品结账单。综合当事人笔录和协查函复函,关于当事人在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屠宰情况以及涉案牛肝的来源、数量等问题,当事人陈述:1.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合同收取武汉市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每头牛100元管理费用,而是每年收取8万元租金,牛副产品也是根据实际需要从武汉市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没买完的由武汉市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带走自行处理,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份副产品结账单上面没有牛肝;2.上述抽检不合格牛肝是在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屠宰活牛的副产品;3.当事人最初陈述2024年5月9日晚在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屠宰活牛1头,后在本局出示相关证据并再次询问后更正为7头。孝感市孝南区农村农业局协查函复函表明:1.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孝感市孝南区农村农业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牛肝等牛副产品是严格按合同约定统一由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入库回收,否认抽检不合格的牛肝是在其单位屠宰活牛的副产品;2.在询问笔录中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陈述:武汉市博兴达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5月9日晚在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屠宰活牛1头,但是其提交的屠宰记录却显示当天入库7套牛副产品(含牛肝)。故由于上述证据相互矛盾,相关实际情况本局难以核实。由于当事人没有记录2024年4月23日和5月9日屠宰活牛的准确进货销售账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两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为200斤、400斤),屠宰分割后牛肉及副产品共600斤,结合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牛肉及副产品平均销售价每斤20元,已销售完毕,故上述涉案牛肉及副产品在市场销售约12000元,另外由湖北福亚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屠宰场直接收购部分产品700元,以上合计销售12700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当事人违法销售食品的涉案货值金额为14600元,违法所得14600元。
当事人未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按要求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克伦特罗”含量超标的牛肉、牛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84800元、没收非法所得146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84800元;3.没收非法所得146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99400元。
2848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