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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三联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2MABXG5BR9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城东社区辰阳中路3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4﹞333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以5.8元/袋的价格从长沙市源龙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源龙刚?速冻毛豆仁(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规格:1000克;贮存方法:-180C以下保存;产品类别:速冻蔬菜;总经销:长沙市源龙刚食品有限公司)20袋。2024年6月29日,该食用农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摆放在超市卖场销售,当日投诉人以9.9元/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另经查实,上述毛豆仁当事人仅于2024年6月29日销售了一袋,销售货值9.9元,剩存19袋毛豆仁均在发现过期后自行下架处理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的裁量基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元;处罚款4000元。(罚没合计:4009.9元)
4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2
汉市监行罚﹝2023﹞317号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1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柴门炒货坊处以210元/件的价格购进炒瓜子2件(2.5kg×4包×1件),购进货值420元。之后,将其分装成小包(约150g/包)进行售卖。2023年6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炒瓜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检验。2023年6月30日,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30257358113003C):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为≤0.80g/100g,实测值为1.2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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