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梓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709699023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白泥乡前进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31
(2022)粤19民终243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福建省高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文**,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泥高乡金旗煤矿,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7
(2021)黔0524民初776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吴*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3-08
(2022)黔26民终416号
合同纠纷
钟**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30
(2021)黔2627民初1185号
合同纠纷
x**
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天柱县人民法院
5
2021-09-30
(2021)黔2627民初1185号
合同纠纷
钟**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天柱县人民法院
6
2021-09-27
(2021)黔2627民初1185号
合同纠纷
钟**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里市凯鑫煤业有限公司
天柱县人民法院
7
2020-11-03
(2020)湘0304民初18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付**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覃**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8
2020-10-27
(2020)黔0522民初5601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李**,李*,文*,李**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黔西县人民法院
9
2020-10-26
(2020)黔0522民初5603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李*,吴*,李**,李*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黔西县人民法院
10
2020-10-15
(2020)黔0522民初5602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陈**,李**,李**,李**,李**,吴**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黔西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8-02
(2020)湘0304民初187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无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覃道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
2019-04-02
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吕**,邱**,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邵东县人民法院
3
2016-12-25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谢君凡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吕**,吴**,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16-11-24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谢君凡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16-06-01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沙繁盛昇煤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6
2016-01-06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金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翁*,肖*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织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3
2022-08-31
(2022)粤1973执异1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丰之采矿业有限公司、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5-17
2022-04-06
(2022)黔26民终416号
合同纠纷
钟**、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07
2022-04-01
(2022)湘0703执保143号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李**、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1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12-30
2021-12-24
(2021)黔0524执44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织金县祥发矿山五金经营部、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12-30
2021-12-24
(2021)黔0524执44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织金县城关镇富源矿山经营部、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03
2021-07-16
(2021)粤1973执异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文**、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0-30
2021-08-19
(2021)黔05民终479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吴*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03
2021-04-20
(2019)粤1973执500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县泥高乡金旗煤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8-01
2021-07-26
(2021)黔0524执2755号
保险纠纷
吴**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4-27
2021-02-03
(2021)黔03执异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贵州世正宏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133号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毕节织金金西煤矿“8·2”顶板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款柒拾万元人民币(¥700000)
7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10-31
2
黔﹝能﹞煤安罚﹝2024﹞62号
2024年8月2日至8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市能源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仍然组织生产作业,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巷道维修,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在维修作业点和回风流中分别安设有甲烷传感器T1、T2,7月29日,煤矿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测点后,继续组织在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水、巷道维修等作业;主平峒至地面煤场的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内未安设甲烷传感器,期间井下正常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2024年8月2日至8月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市能源局、织金县能源局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仍然组织生产作业,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巷道维修,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在维修作业点和回风流中分别安设有甲烷传感器T1、T2,7月29日,煤矿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测点后,继续组织在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水、巷道维修等作业;主平峒至地面煤场的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内未安设甲烷传感器,期间井下正常组织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暂扣金西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MK安许证字〔2949〕}的行政处罚
-元
贵州省能源局
2024-09-29
3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105号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仍然组织生产作业。①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巷道维修,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在维修作业点和回风流中分别安设有甲烷传感器T1、T2,7月29日,煤矿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测点后,继续组织在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水、巷道维修等作业。②主平硐至地面煤场的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内未安设甲烷传感器,期间井下正常组织生产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按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仍然组织生产作业。①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巷道维修,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在维修作业点和回风流中分别安设有甲烷传感器T1、T2,7月29日,煤矿在安全监控系统中删除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测点后,继续组织在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排水、巷道维修等作业。②主平硐至地面煤场的封闭式带式输送机走廊内未安设甲烷传感器,期间井下正常组织生产 。违反了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 作出:责令停产整顿5日(整顿煤矿管理团队思想认识和作风建设、安全监控系统等管理),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万元整(¥1,750,000.00) 的行政处罚。
175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03
4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106号
1.煤矿未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作业,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能源局批复《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黔能源审〔2022〕165号)。文件中要求“金西煤矿现为30万吨/年生产矿井,只能在30万吨/年系统内组织生产,不能再开拓新水平、新采区,且30万吨/年老系统保留至30万吨/年新建系统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关闭。”目前,矿井在30万吨/年老系统除有一采区生产采区外,还布置有二采区水仓掘进工作面、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2.3台在用的压风机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温度传感器;3.2024年8月6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矿长审阅;4.11601运输巷电缆穿过防突风门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5.从业人员违反116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作业,11601运输巷靠近迎头6米段巷道两侧肩窝处锚杆托盘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密贴岩壁;6.二采区运输下山2号联络巷往里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接触、缠绕,之间的距离小于0.1m;7.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采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前探梁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紧跟迎头(离工作面迎头约2米);8.11601回风巷局部段电缆遭受淋水,未及时处理;9.矿井井上配电系统图图中标注内容不全,未包含以下内容: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部分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10.主要通风机房、抽采瓦斯泵房共用2趟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11.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支护,靠近迎头40米段遇构造,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
1.煤矿未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作业,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能源局批复《省能源局关于对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织金县白泥乡金西煤矿(兼并重组》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黔能源审〔2022〕165号)。文件中要求“金西煤矿现为30万吨/年生产矿井,只能在30万吨/年系统内组织生产,不能再开拓新水平、新采区,且30万吨/年老系统保留至30万吨/年新建系统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关闭。”目前,矿井在30万吨/年老系统除有一采区生产采区外,还布置有二采区水仓掘进工作面、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2.3台在用的压风机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温度传感器;3.2024年8月6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矿长审阅;4.11601运输巷电缆穿过防突风门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5.从业人员违反11601运输巷掘进作业规程作业,11601运输巷靠近迎头6米段巷道两侧肩窝处锚杆托盘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密贴岩壁;6.二采区运输下山2号联络巷往里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接触、缠绕,之间的距离小于0.1m;7.二采区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采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前探梁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紧跟迎头(离工作面迎头约2米);8.11601回风巷局部段电缆遭受淋水,未及时处理;9.矿井井上配电系统图图中标注内容不全,未包含以下内容: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部分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10.主要通风机房、抽采瓦斯泵房共用2趟变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11.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支护,靠近迎头40米段遇构造,顶板破碎、淋水,未加强支护 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7.7.4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第9.2.1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5.《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 1023-2006)第6.3.1条;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 分别作出: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6.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9.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0.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1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的行政处罚
57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9-03
5
黔﹝织能﹞煤安罚﹝2024﹞117、﹝2024﹞117-1、﹝2024﹞117-2
1.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7月23日现场检查时,11601运输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安设的第二个沿线急停装置失效,不能实现闭锁功能;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查看监视视频,7月1日早班14时30分,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后未使用任何临时支护,人员在未支护的下方进行架棚作业;7月2日14时45分,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后未使用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机载临时支护,人员就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7月9日11时30分,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后未使用按照作业规程规定使用机载临时支护,人员就进入工作面进行出渣作业;3.未设置风筒传感器:7月23日现场检查时,二采区主水仓掘进工作面风筒未设置风筒传感器; 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查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小票,7月15日中班,在井底联络巷施工瓦斯抽采钻孔的工人郑连忠与罗开良未持煤矿瓦斯抽采作业证;5.查看监视视频及馈电状态,2024年7月1日15时22分~58分,检修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时,未停电闭锁。
分别1.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鉴于系煤矿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违法事实,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按从重情形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高守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鉴于煤矿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二阶次裁量标准范围内的一般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5.鉴于煤矿煤矿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一般情形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其机电副矿长徐洪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13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8-27
6
黔煤安监执四罚﹝2024﹞1-086号
1.未按规定设置风速传感器报警值。(1)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风速传感器未设置上下限报警值;(2)二采区回风下山风速传感器报警上限设置错误(设置为8m/s)、下限未设置;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煤矿未按照制定的《探放水管理制度》要求验收探放水钻孔,116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K0+179m处施工的探放水钻孔施工记录中,3#钻孔验收小票验收人员、带班矿长未签字,4#、补4#、5#钻孔验收小票验收人员未签字;3.11601回风巷、11601运输巷反向风门墙垛处(带式输送机机道上方)设置的逆向隔断装置间隙过大,不起作用;4.现场检查时,主要通风机房内安装的水柱计(压力表)损坏,读数为0;5.116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施工的探放水钻孔至2024年6月22日大雨后一直有水涌出,煤矿未进行综合分析并实施预测预报;6.地面压风机房1台在用的压风机温度传感器未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温度超限时不能自动声光报警并切断压风机电源;7.现场检查时,工业广场内修建楼房的工人未佩戴安全帽
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00)
14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07-09
7
黔﹝织能﹞煤安罚﹝2024﹞37、﹝2024﹞37-1、﹝2024﹞37-2
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违章作业。(1)视频抽查联络巷1维修工作面视频,2024年3月26日早班12时11分左右,有5名工人未按照《联络巷1维修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在综掘机未停机、工作面空顶的情况下直接进行顶板支护。(2)抽查联络巷1维修工作面视频,2024年3月26日早班12时左右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潘怀云在综掘机启动期间直接坐于切割部上方,且左帮1名工人在综掘机运行期间直接站在切割部旁。(3)查看煤矿五职矿长2月份、3月份调度室值班记录及煤矿视频查“三违”台账,矿长高守福值班4次、总工程师何奔值班3次、安全矿长李明多值班4次、生产矿长施敏值班3次、机电矿长徐洪福值班4次,均未按照2024年1月10日煤矿下发的《金西煤矿“三违”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每月调度室值班视频查“三违”不少于3次,实际以上5人视频查“三违”次数均为0次。
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第二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总工程师何奔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安全副矿长李明多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
3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18
8
黔﹝织能﹞煤安罚﹝2024﹞30、﹝2024﹞30-1、﹝2024﹞30-2、﹝2024﹞30-3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未针对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通风设施、设备损坏后煤壁瓦斯涌出易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开展辨识、评估及管控,2024年3月9日23时18分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冲击波冲击矸石砸到风筒导致风筒脱节、破损,工作面风量减小,工作面炮后煤壁裂隙瓦斯和破碎煤体解析瓦斯涌出,煤矿未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现场作业人员搭接风筒时不慎将工作面迎头瓦斯吹出导致T1甲烷传感器(因放炮时吊挂在距迎头18m位置)瞬间升高超限报警,报警时长17秒,报警浓度达1.54%,随后3月10日01时20分许当班瓦检员卢勇汇报调度室并把T1甲烷传感器恢复吊挂到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此时工作面风筒还未搭接完好,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迎头T1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再次超限报警,报警时长2分29秒,报警浓度达1.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4年3月9日23时18分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冲击波冲击矸石砸到风筒导致风筒脱节、破损,工作面风量减小,工作面炮后煤壁裂隙瓦斯和破碎煤体解析瓦斯涌出,总工程师刘礼金、当班井下带班领导防突副矿长任希刚未认真组织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搭接风筒时不慎将工作面迎头瓦斯吹出导致T1甲烷传感器(因放炮时吊挂在距迎头18m位置)瞬间升高超限报警,报警时长17秒,报警浓度达1.54%,随后3月10日01时20分许当班瓦检员卢勇汇报调度室并把T1甲烷传感器恢复吊挂到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此时工作面风筒还未搭接完好,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迎头T1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再次超限报警,报警时长2分29秒,报警浓度达1.41%;3.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设置位置距工作面迎头37m;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1)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风筒接头严密,无脱节、无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搭接风筒,现场检查时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第29至36节软质风筒接头未反压边;(2)12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帮永久支护滞后迎头7m,工作面迎头巷道右帮高度达3.2m、巷道宽度达3.6m,不符合《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掘进过程帮锚杆滞后2m施工;巷道高度为2.6m,宽度为3m”。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总工程师刘礼金、防突副矿长任希刚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刘礼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防突副矿长任希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矿长陈兴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的行政处罚。
12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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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能﹞﹝2024﹞30、﹝2024﹞30-1、﹝2024﹞30-2、﹝2024﹞30-3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煤矿未针对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时通风设施、设备损坏后煤壁瓦斯涌出易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安全风险开展辨识、评估及管控,2024年3月9日23时18分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冲击波冲击矸石砸到风筒导致风筒脱节、破损,工作面风量减小,工作面炮后煤壁裂隙瓦斯和破碎煤体解析瓦斯涌出,煤矿未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现场作业人员搭接风筒时不慎将工作面迎头瓦斯吹出导致T1甲烷传感器(因放炮时吊挂在距迎头18m位置)瞬间升高超限报警,报警时长17秒,报警浓度达1.54%,随后3月10日01时20分许当班瓦检员卢勇汇报调度室并把T1甲烷传感器恢复吊挂到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此时工作面风筒还未搭接完好,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迎头T1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再次超限报警,报警时长2分29秒,报警浓度达1.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2024年3月9日23时18分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爆破冲击波冲击矸石砸到风筒导致风筒脱节、破损,工作面风量减小,工作面炮后煤壁裂隙瓦斯和破碎煤体解析瓦斯涌出,总工程师刘礼金、当班井下带班领导防突副矿长任希刚未认真组织分析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搭接风筒时不慎将工作面迎头瓦斯吹出导致T1甲烷传感器(因放炮时吊挂在距迎头18m位置)瞬间升高超限报警,报警时长17秒,报警浓度达1.54%,随后3月10日01时20分许当班瓦检员卢勇汇报调度室并把T1甲烷传感器恢复吊挂到掘进工作面迎头5m范围内,此时工作面风筒还未搭接完好,风量严重不足,工作面迎头T1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再次超限报警,报警时长2分29秒,报警浓度达1.41%;3.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现场检查时,风筒传感器设置位置距工作面迎头37m;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1)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未按《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风筒接头严密,无脱节、无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搭接风筒,现场检查时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第29至36节软质风筒接头未反压边;(2)127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帮永久支护滞后迎头7m,工作面迎头巷道右帮高度达3.2m、巷道宽度达3.6m,不符合《12702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掘进过程帮锚杆滞后2m施工;巷道高度为2.6m,宽度为3m”。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总工程师刘礼金、防突副矿长任希刚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刘礼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对防突副矿长任希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有1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系煤矿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对矿长陈兴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00)的行政处罚。
128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07
10
2023-53
2023年4月1日早班井下避难硐室主井侧甲烷传感器调校时未按要求将传感器设置为“调校模式”,导致调校报警信息上传至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显示为“超限报警”,报警最大值1.49%,报警时长5秒。
对煤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3-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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