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欣鑫昌盛汽配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卫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JH1LC9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汉丹铁路以南华生·汉口城市广场B2栋/单元1-2层3室1F:B112、2F:B1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2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开始汽配经营,2025年8月从江苏省常州市一个汽配厂家购进上述汽配56个,购进总金额954元。截止本局检查时,上述汽配已销售5个,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汽车配件共计51个。当事人表示未保存联系方式无法提供供货方信息。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注册号:第107793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时间:1997年8月14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3日),1999年8月28日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注册号:第4196408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时间:2020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27日)、
“”商标(注册号:第290579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时间:2019年01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01月13日)、“”商标(注册号:第8045113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注册时间:2025年03月07日,有效期至2035年03月06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许可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在其授权范围内依法使用其部分注册商标,一汽奔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北浩飞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经湖北浩飞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现场辨认,通过比对商品类别、标识,分析混淆可能性,并辨认外包装及防伪特征后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上述51个汽车配件均属侵犯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武汉市硚口区欣鑫昌盛汽配商行进销情况汇总表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 商标 进货数量 进货单价(元/个) 进货合计金额 销货数量(个) 销货单价(元/个) 销货合计金额
1 左前大灯总成 3711025DD01A 1 43 43 0 51 0
2 C229右外后视镜总成07S 8202050-DB05-B-7J 1 31 31 0 44 0
3 右侧后视镜总成-黑 8202050HF08 2 26 52 0 30 0
4 E111右外后视镜总成-黑 8202050-HA01-41W 2 26 52 0 30 0
5 E111左外后视镜总成-黑 8202045-HA01-41W 2 26 52 0 30 0
6 左侧外后视镜总成 8202045CF22 2 26 52 0 30 0
7 右侧外后视镜总成 8202050CF22 2 26 52 1 30 30
8 左后组合灯总成 3716035CF60 1 23 23 0 28 0
9 右后组合灯总成 3716040CF04 1 23 23 0 28 0
10 左后组合灯总成 3716035CF04 3 23 69 0 28 0
11 右后组合灯总成 3716040CF60 2 23 46 1 28 28
12 左后组合灯总成 3716075CF60 2 23 46 0 28 0
13 左后组合灯总成 3716075CF04 2 23 46 0 28 0
14 刹车片 3501010DD01 16 4 64 0 8 0
15 散热器格栅总成 8401550BQ04A04 2 35 70 0 44 0
16 小马中网总成 8401551AD02 4 5 20 1 7 7
17 刹车盘 32181T BA01 2 19 38 0 22 0
18 刹车盘 8 5NAX AD01 2 19 38 0 22 0
19 刹车盘 37081T BA01 3 19 57 0 22 0
20 减震器 2915010-MH 2 22 44 1 35 35
21 减震器 2901025-AD01 2 18 36 1 30 30
合计 / / 56 / 954 5 / 1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认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1231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和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3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配51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三、罚款1231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67元。
1231.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