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万斯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晶晶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181MA0E07FM4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清湖路146号花王名都商业401室-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4
(2024)浙0402民初62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新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嘉兴万斯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浙0402民初62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新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嘉兴万斯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市监处罚〔2025〕418号
当事人通过自行制作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当事人在两个广告中的部分宣传内容无相关依据;且部分内容与商品实际不符。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商品页面中未展示有医用冷敷贴(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和医用修护敷贴(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一、当事人通过自行制作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二、当事人在两个广告中的部分宣传内容无相关依据;且广告中部分内容与商品实际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虚假广告,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商品页面中未展示有医用冷敷贴(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和医用修护敷贴(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