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秘密小屋针织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F6FB1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地下一层7区71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12号
经查明,迪桑特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97589号,商标标识为“迪桑特”,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人:德善特有限公司。
斐乐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114257号,商标标识为“斐乐”,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人:斐乐装备公司。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微信从哈尔滨南极大市场购进带“迪桑特”商标袜子20双,每双1.5元,销售11双,带“斐乐”商标的袜子购进10双,每双1.5元,销售5双,购进后带“迪桑特”商标和“斐乐”商标的袜子均以3.5元/双、10元/3双销售,违法所得共28元.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并对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带“斐乐”、“迪桑特”商标标识袜子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情况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被扣押。
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进货台账2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时间;
7.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斐乐”、“迪桑特”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8.“斐乐”、“迪桑特”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标持有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斐乐”、“迪桑特”商标专用权情况及授权范围。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当事人侵权商品(见清单324号);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500元,罚没共计:528元。
500.00元
-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