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隆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家镇正和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慧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MA0XR8671A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金家镇北街一组228栋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0号
经查明,昌图隆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金家镇正和大药房(经营者:王慧博)于2025年4月12日以6.8元/盒的价格从辽宁恒鑫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夫霸王蝎毒肩周炎远红外筋骨痛贴”(生产企业:安徽省昊泉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皖药监生产许20230009号,产品批号20240816)共5盒, 截止202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该医疗器械5盒在销售专区并未售出。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5年5月12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后,逾期未改正,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我们的处理意见是: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1万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