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小米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米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2MA34CG9370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黄田镇三里街13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市监处罚〔2024〕156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28日购进了41.5千克荔枝,采购价为15.98元/千克,其后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以20元/千克的单价售卖,全部售出,金额合计830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零售的荔枝经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验,宁德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4年6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 (2024)宁检食抽 05014 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荔枝)货值金额为830元,违法所得为830元。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荔枝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30元)
13000.00元
福建省古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