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德快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84793813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荒草湾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5
(2025)苏0582民初1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亚力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王**,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六罚﹝2025﹞112-1号
未按规定执行监控人员24h值班制度。2025年12月19日,通过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平台中工业视频发现,12月19日当班01:05至06:01期间调度值班监控人员谢某某脱岗,矿井当班调度室处于无人值守状态。
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05
2
铜(耀)煤安罚〔2025〕13号
1.矿井201综采工作面转载机头未悬挂防尘喷雾装置;2.201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表显示压力数值24Mpa,未达到矿井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小于30Mpa要求。201综采工作面30号液压支架压力表显示数值为15Mpa,未达到矿井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小于24Mpa要求;3.201采煤工作面工业视频摄像机安设位置不规范(监视不到201采煤工作面设备状态、人员位置和物料传送等整体生产情况);4.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设备列车段左侧帮部支护使用塑料网片,与矿井维修措施要求不符;5.矿井未按规定每3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现地质报告编制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6.运输大巷二号联巷网络防爆电源上盖螺栓规格不一致,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设备防爆性能检查;7.运输大巷二号联巷处127V照明线违规使用监控本安分线盒接线。
合并对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铜鑫煤矿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
114000.00元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2025-11-06
3
陕﹝铜川﹞煤安罚﹝2024﹞115014号
1.201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长度18米,小于20米;2.烟雾传感器设置位置不符合规定,运输下山二部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设置位置距离驱动滚筒下风侧7.4m,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设置位置距离驱动滚筒下风侧9.5m,未设置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3.运输下山二部胶带输送机机头一氧化碳传感器悬挂位置距巷道顶板600mm,201综采工作面回风绕道口一氧化碳、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巷道顶板350mm,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二部胶带机头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距离巷道顶板400mm,均超过规定的300mm;4.矿井无2024年6月矿长组织月度隐患排查的记录,不符合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总工程师2024年6月份上半月组织的隐患排查资料,下半月“一通三防”排查无排查分工和现场排查的原始记录。
1.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2.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五万元的罚款(¥5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警告。
220000.00元
铜川市能源局
2024-08-23
4
铜(耀)煤安罚〔2024〕7号
1.6月15日中班带班领导(崔忠)未按规定填写矿领导入井带班记录;2.矿井20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距巷壁小于200mm;3.矿井201采煤工作面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依据1.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五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3.《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对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处3万元罚款(¥30,000.00);2.对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处3万元罚款(¥30,000.00);3.对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处2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处罚人民币八万元整(¥80,000.00),警告。
130000.00元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2024-07-31
5
陕煤安监三罚﹝2024﹞13026号-13027号
1.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方案中的工程部分未完成,未完成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测定以及采空区钻探验证布设的TC1钻孔相关项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采空区普查信息未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等矿图上。违反《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3.矿井开展的瓦斯富集区普查工作,未查明井田内煤层厚度和变化规律、煤质、煤体结构,没有编制瓦斯地质图。违反《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二十六条;4.二采区运输巷沿途电缆未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5.矿井未按规定悬挂甲烷传感器,201回风顺槽T0甲烷传感器挂在巷壁上,距顶板600mm。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6.矿井二采区皮带运输巷距胶带输送机机尾约30m处,皮带里侧帮部喷浆层开裂,未加强支护。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7.现场检查时,发现3名入井作业人员的工作服无反光标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合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00)。
12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6-19
6
陕煤安监三罚﹝2024﹞13015号-12017号
1.矿井未严格围岩观测制度,201综采工作面两顺槽未设置围岩观测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2.现场检查时,二采区变电所电工刘瑞民无特种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3.矿井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未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2月19日201综采工作面基站不能正常定位,未及时检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4.矿长未遵守本矿制定的停产放假期间安全技术措施。措施要求带班领导应当巡查各个作业地点,但查询人员定位显示,2月19日带班领导姚勇志未进入201综采工作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5.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瓦斯抽放钻孔封孔不合格,孔口漏气,未按照《201综采工作面瓦斯浓度异常处置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用水泥抹面。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6.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防治水图件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151,000.00),警告
151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4-15
7
陕煤安监三罚﹝2023﹞13001号至13003号
1.矿井瓦斯超限作业。检查时,实测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为2.66%,矿井未采取措施,继续进行检修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五款;2.矿井2022年将采煤工艺升级为综采后,未对双回路电源彻底升级,目前双回路电源线路线径分别为120mm2、50mm2,当120mm2线径的供电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50mm2线径的供电回路无法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3.20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工作阻力在线监测系统自2023年10月23日起传输故障,矿井也未按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采取人工监测方式进行矿压监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三项;4.现场检查时,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侧超前支护巷道长度为18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5.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防火门墙处存放的防火门板比防火门墙长约10cm,无法使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6.主斜井井口3台在用平板车两端未装置碰头。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7.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张紧力下降保护安装错误,起不到保护作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8.井下抽采瓦斯泵站没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9.下山开采的二采区排水泵房两回路供电线路之间未设联络开关,导致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不能承担全部用电负荷。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10.主斜井暖风设施功率偏小,井口以下约20米处出现结冰现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11.人员进入201运输顺槽需跨越二采区运输巷皮带,行人跨越皮带处未设过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12.回风斜井为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长度800m,倾角19°,未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扶手,且台阶不连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13.矿井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均未包含回风斜井相关内容,矿井无人员出入回风斜井管控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14.中央变电所两个安全出口防火铁门因巷道底鼓导致不能关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1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多为照抄,例如矿井无注氮设备,建立有注氮管理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6.2024年1月2日、3日未对中央变电所内21号低压馈电开关进行低压漏电保护跳闸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17.回风斜井井底存在一处出水点,未观测并记录出水点的水量变化。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八项;18.矿井未按要求对井下煤仓上口甲烷传感器每15天至少进行1次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2023年11月17号后未做甲烷电闭锁功能测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19.矿井激光甲烷传感器在入井使用前无调校记录;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未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安设地点调校;烟雾传感器未采用烟雾测试剂进行现场测试。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1;20.201综采工作面两巷的隔爆设施间距超过200m,且未按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21.201综采工作面现场瓦检员携带的CTH1000型一氧化碳测定器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过期;且瓦检员当班未携带测温相关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22.201回风顺槽瓦斯抽放管路仅在450m处安设放水器,造成回风顺槽1300m-1400m处的抽放管路积水,影响瓦斯抽采效果。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23.201运输顺槽1400m处密闭墙的观测孔敞口打开,未安设“U”型压差计,无法观测密闭内外压差。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24.矿井移动抽放泵站的甲烷传感器未接入安全监控系统。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5.11;25.矿井永久避难硐室未配备食品、饮用水,配备的自救器、矿灯数量不足,额定避险人数90人,实际仅配备自救器、矿灯各20台。违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8.(3)。
合并责令停产整顿10日,补充完善煤层及其顶板瓦斯抽采措施,针对瓦斯超限作业进行内部追责、反思,举一反三,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移交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叁仟元整(¥2,253,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2253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1-23
8
陕煤安监三罚〔2023〕33096-110号
1.矿井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建立自救器管理制度,未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岗位专业技能和自救互救知识掌握不够;2.采区变电所回风口未设置读卡分站,检查采区变电所时发现只在进风口装设了读卡分站;3.运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时,倾斜井巷底部车场未设信号硐室;4.主斜井和运输下山使用串车提升,挡车装置为常开状态,挡车拦不能实现远距离操作;5.调度绞车钢丝绳未采取防腐措施,锈蚀、变形,钢丝绳夹子间距不符合要求;6.201回风绕道顶板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有5m长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7.未定期测定和分析201回风巷永久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空气温度。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警告
11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8-02
9
铜﹝耀﹞煤安罚﹝2023﹞7号
1.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簿(5月20日中班,崔忠未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簿;5月29日夜班,刘朋未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簿);2.检查当日早班一名采煤机司机(杨福庆)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3.201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距顶大于300mm
依据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五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2.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3.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警告
90000.00元
铜川市耀州区煤炭工业局
2023-07-13
10
陕煤安监三罚﹝2023﹞28067号至28070号
1.矿井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未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时没有对全员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结果或台账;2.201综采面回顺侧备用单体液压支柱仅5根,数量不足3.瓦斯检查工马爱平未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检查发现2023年6月18日201综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检查牌板5:00瓦斯浓度0.16%,传感器与人工检测对照牌记录甲烷传感器监测值为0.16%,人工检查浓度0.14%。查询监控系统6月18日201综采工作面回风流5:00瓦斯浓度为0.22%;4.矿井201采空区抽采管路未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5.矿井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处设置的栅栏外未设甲烷传感器,且未实现甲烷电闭锁;6.井下敷设的瓦斯管路未采取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检查时发现2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用绳子吊挂,且吊挂侧巷帮多处存在片帮,无任何防护措施;7.201综采工作面回顺槽管线积尘多,长度超过200米;8.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90m处安设的1处变坡点防掉绳保护失效;9.二部皮带与201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的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未设的过桥,机头转向滚筒处未设置防护栏;10.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中央变电所1台6KV变压器进线为铠装电缆引人裝置未采用填料密封,实际采用电缆压线板的电缆引入装置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212,000.00)警告
21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