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定淑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8MACGCL989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普坪镇新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三罚字[2025]16号
现查明,当事人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自2023年4月起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普坪镇新街村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正在营业中。2025年6月2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安龙县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安医保移字〔2025〕1号)线索,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普坪镇新街村的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开展核查,发现当事人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在2025.03.21 12:34销售给梁XX一瓶标称螺内脂片(规格为20mg*100片/瓶,生产企业: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溯码为84249690111577823451,生产日期:2024.05.20,失效期:2027.04.01,批次号:04124909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0070),销售价是10元,流水号为522300G0000935563111,当事人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不能提供该批次螺内脂片药品随货同行单或其他有关该药品进货的票据。且安龙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16日执法检查时,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药品追溯码情况,发现该药销售状态显示为销售1次医保药品/耗材销售信息,销售时间是2024年12月12日,销售地点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当事人安龙县普坪华康大药店不能提供螺内脂片(规格为20mg*100片/瓶,生产企业:杭州民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追溯码为84249690111577823451,生产日期:2024.05.20,失效期:2027.04.01,批次号:041249091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0070)随货同行单或者其他有效药品采购单据,称是员工家属在安龙县人民医院购进1瓶,当事人称员工家属由于是通过慢保开的药,没有显示每一个药品的金额,只显示了总金额是229.54元,报销后支付111.64元,所以无法提供进货价格。在2025年3月21日12:34销售给梁XX一瓶,销售价格是10元。购进有隐患药品货值无法计算,违所得为1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核查照片2张,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安龙县医疗保障局案件移送函》(安医保移字〔2025〕1号)线索核查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经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性和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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