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宇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宇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4DXWF84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腾龙社区财苑巷62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 2023年9月6日立案调查。
抽检调查处理工作中,本局执法人员多次通知当事人到办案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均拒不配合。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门店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422802484339467)和《检验报告》(ACWH01-2307W2T11541)提供的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购进“本地辣椒”用于对外销售,上述“本地辣椒”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为镉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也未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资料、产品合格证及购进票据,本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3422802484339467)显示,该批本地辣椒抽样基数15kg,抽样数量3kg,销售单价12.00元/kg,认定该批次本地辣椒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现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6.00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