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名堂参茸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怀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35023054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13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5〕1154号
经查明:当事人诸暨市宏名堂参茸药房在2024年8月从安徽省亳州市的中药材市场购进淫羊藿、巴戟天、肉苁蓉、菟丝子、锁阳等五种初级农产品作为原料,按照朋友介绍的配比在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东旺路的经营场所用研磨机磨制成粉,并录制视频,于2024年8月22日发布在社交平台推销,至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以69元/瓶的价格共售出10瓶,无库存产品,共计货值金额690元,违法所得690元。另经查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肉苁蓉是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根据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淫羊藿、巴戟天、菟丝子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材,而锁阳为纯中药材。
对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90元;二、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