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灌云恒源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庚和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23MA1MAY911B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杨集镇元兴村204国道北侧(原沂北乡政府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云市监处罚〔2025〕X001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6日,以13.02元/盒的价格,从平顶山弘星医药有限公司以送货上门的形式从购进标称由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30盒,其外包装标有【生产批号】:231009,生产日期:2023/10/13,有效期至2025/10/12,复方利山平氨医蝶啶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2335,【适应症】用于治疗轻、中度高血压,对重度高血压需与其他降压药合用,【包装】铝塑泡罩包装,10片/盒【贮藏】遮光,密封保存。生产企业: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2号。当事人将上述药品摆放于经营场所内货架上,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房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内货架上上发现上述同批次药品5盒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销售记录。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有效期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货值金额共计75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药品未进行记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5盒;2、罚款9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片5盒; 3、罚款9000元,上缴国库。
9000.00元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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