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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以福注册资本:36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704230410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59号1幢10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09
(2020)浙0104民初6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保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5
2020-04-17
(2020)浙0104民初651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保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2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8-19
2018-04-20
(2015)杭余执民字第346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八鲜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5-23
2017-03-27
(2017)浙01民终119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蒋**、浙江中控西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18
2017-06-19
(2016)浙0104民初293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岳*与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810.76元
民事案件
5
2017-06-27
2017-03-27
(2017)浙01民终119号之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8-15
2016-08-15
(2016)浙0108执747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吴**执行执行裁定书
224575.66元
执行案件
7
2016-07-01
2016-07-01
(2016)浙0108执747号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吴**执行执行裁定书
224575.66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324号
2026年1月27日,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由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竹洞湖酒楼内两台餐梯两台餐梯(杂物电梯)(设备代码:34003306822014040001、34003306822014040002)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扫码显示维保情况,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6年1月24日,维保情况记录显示为情况正常,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两台餐梯(杂物电梯)内层门锁触点短接,内层门未关闭情况下餐梯(杂物电梯)仍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与维保记录显示内容不符。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2月4日对当事人 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的绍兴地区负责人顾国柱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杭州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竹洞湖酒楼签订了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维保时间为2025年4月5日至2026年4月4日止,合同维护保养费合计5000元,合同内并未约定电梯数,电梯种类,但经口头约定,维保电梯为店内2台餐梯(杂物电梯)。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维保人员赵淮北前往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竹洞湖酒楼,对该处酒楼内的两台餐梯(杂物电梯)(设备代码:34003306822014040001、34003306822014040002)进行维护保养,酒楼内的两台餐梯(杂物电梯)内层门锁触点短接,内层门未关闭情况下餐梯(杂物电梯)仍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但维保人员未对现场真实情况进行维保,并上传了虚假的维保记录,维保情况记录均记录为情况正常。2026年1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核实酒楼内的两台餐梯(杂物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与维保单位于1月24日提供的“正常”电子维保记录与现场事实不符,查获了当事人于2026年1月24日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7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绍虞章市监特令〔2026〕第0206-1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于2026年2月3日之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因当事人与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竹洞湖酒楼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单次维保的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案发后,立即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规范的维保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上缴国库
11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2
海市监处罚﹝2025﹞43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5月22日,当事人在未实际对2家使用单位的8台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下,虚假更新了特种设备在线系统里的维保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75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圆柒角伍分)。<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1140.75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圆柒角伍分)。
5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3
桐市监处罚﹝2024﹞260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桐乡市洲泉镇中洲路的合兴村文化礼堂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6元;二、罚款10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166.66元;二、罚款10500元。
105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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