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鸣龙西盐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1325MA64HNN89F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鸣龙镇南大街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5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鸣龙镇南大街9号。\n2023年11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涉案化妆品,购销情况具体如下:以20.00元/瓶的单价购进了涉案批次去屑洗发露(产品名称:采乐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296;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F1218FA101、2026/01/02)2瓶,购进后便摆放在店内货架上以25.00元/瓶的单价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之日,销售1瓶,剩余1瓶已过期18天;以8.00元购进了涉案批次立白润之素艾草精粹花露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034;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生产厂代码见标识,限期使用时间:底部标注为20250819E100125,在强光照射下显示隐型数字20230306XL2001)5瓶,购进后便摆放在店内货架上以10.00元/瓶的单价对外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已销售4瓶,剩余1瓶。\n涉案立白润之素艾草精粹花露水包装底部存在一个显著的使用期限以及一个相对不容易发现的使用期限,且二者相隔897天,明显不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真实的规定。\n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及销售台账,致使涉案篡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无法追溯来源,涉案过期化妆品在过期后的销售情况及产品流向亦无法核实。故涉案货值金额以查实的过期及涉嫌篡改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售总值计算为35.00元(25.00元+10.0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n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2
南西市监处〔2024〕5113252400028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手工月饼的违法行为。
罚款0.03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0.00288万元
300.00元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