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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华富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凯杰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00344972591M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川汇区行政综合楼2楼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3
(2024)豫1623民初49号
合同纠纷
周口兴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周口华富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1
2021-12-22
(2021)豫1602民初601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郭**、菅**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978884.6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4-22
2022-03-03
(2022)豫16民终54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郭**、周口海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周人防罚决字﹝2023﹞8号
我机关2022年3月14日对该公司下发了《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人防罚责改〔2022〕第3号),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14日我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人防罚责改〔2022〕第3号)要求,修建6级以上3668.0124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或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定,根据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公司的违法情形为严重违法行为。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06-05
2
周口华富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按照《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人防罚责改〔2022〕第3号)要求,修建6级以上3668.0124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或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重违法行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警告责令后拒不修建,并且拒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周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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