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腾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洪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MADH2AAX8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2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税稽罚﹝2025﹞12号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25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125.00元 ;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20万元罚款,共处罚款210,125.00元。
210125.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27
2
(岭)应急罚﹝2025﹞0005号
2025年05月06日我局收到双鸭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岭东区二道沟露天剥岩场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的督办函》(双安办督〔2025〕161号)经我局核查存在以下问题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未指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指挥、协调;2.未对新入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3.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现场作业无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以上事实第1条违反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 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第2、3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75000.00元
双鸭山市岭东区应急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