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欣美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欣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A2RNX9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讷河市讷南镇鲁民村东北屯(村委会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19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1日从涉案肥料生产厂家业务员处以72元/袋的价格购入巧棵力颗粒肥11袋,并以80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已留存了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印制一张写有“作物增产新动力、颗粒肥®巧棵力®出口全球46国、颗粒肥、全是肥、养份全、全水溶、要想丰收多打粮、巧棵力来帮忙、我们承诺:用上巧棵力,让全球粮食增产一倍”字样的宣传画贴于店内墙面上,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明宣传画上相关内容的检验检测报告和佐证材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巧棵力颗粒肥,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欣美农资经销处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经营者王欣东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各一张,证明王欣东的自然人身份;
3.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情况;
6.涉案商品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巧棵力颗粒肥的事实;
7.宣传画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巧棵力颗粒肥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肥的时间
数量和价格;
9、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各一份,证
明当事人购进的化肥的生产厂家有合法资质;
10、《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讷市监发〔2024〕2号)文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文件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2
讷市监处罚[2023]1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黑龙江省壮家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入7吨壮家宝掺混肥料(N-P2O5-K2O 20-16-12 低氯 总养分≥48%,净含量:50Kg, 生产日期:2023.03.14),有进货票据,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这批化肥的出厂检验报告书。截止案发时该批肥料已全部销售,有销售凭证,进货价格3,600.00元/吨,销售价格3700.00元/吨,违法货值金额:25,900.00元,违法所得700.0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6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发布了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公告,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 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尽法律义务。
3.询问通知书一份 ,证明 当事人应知应尽义务。
4.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经营者王欣东陈述购进掺混肥料的相关违法经营事实。
5.经营者王欣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 经营者的自然人信息。
6.讷河市欣美农资经销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其合法经营资格。
7.购进壮家宝掺混肥料进货票据一份 ,证明 壮家宝掺混肥料购进时间、渠道、数量、价格。
8.黑龙江省壮家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该批化肥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该肥料的进货来源的合法性和进货查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9.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JZ230104HG0765)原件一份 ,证明掺混肥料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化肥。
10.检验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结果和有权复检义务。
11.检验报告书厂家中国邮政邮寄凭证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化肥生产厂家检验不合格结果的义务。
12.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复印件和抽样单、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掺混肥料进行样品抽样程序合法。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检验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测化肥合法资质和出具检验报告书法律效力。
14.农民购买此化肥补偿协议,证明当事人及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15.销售清单复印件二份 ,证明壮家宝掺混肥料销售数量、价格和去向。
16.现场检查照片四张 ,证明 现场情况。
17.化肥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 抽检化肥基本信息。
18.召回公告及其张贴照片各一张,召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 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化肥召回情况。
19.《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农资打假保春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罚款1.29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295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