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智运(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方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MAEM88DK4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产智路1号11幢127-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当事人方达智运(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充电桩销售及电动汽车充电基础施运营等业务。
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经衢州市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备案,在衢州市玉龙路34号方达智运综合服务区安装完毕10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其中9台正常运行并投入试运行。该充电桩除供当事人及旗下分公司自有车辆使用外,同时还向社会车辆(含合作方车队及外来车队)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并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上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电动汽车充电桩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
至2026年6月12日上午查获时止,上述9台正在使用的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均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且未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事人称,原计划安装24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因用电增容审批程序尚未完成,先行安装了10台(其中9台投入使用),计划待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再统一申请强制检定。
另查明,上述充电桩试运行期间,共有42家重卡车队在未经计量强制检定的情况下在该站进行充电。其中,当事人及旗下分公司自有车队6家(占充电总量的80%以上),合作方车队30家,外来车队6家。合作方车队及外来车队均系2026年1月以后开始在该站充电(均有电子数据取证)。2026年6月12日下午,当事人完成上述9台充电桩强制检定,全部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及《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经营范围、项目备案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建的基本情况及被授权处理本案的权限;
3.2026年6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发现涉案充电机未张贴强制检定标识的事实;
4.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2026年8月1日对王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说明;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摄照片10张、豪捷智慧物流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记录数据1份(电子数据),证明涉案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的现场状况、未张贴强制检定标识以及存在外单位车辆充电的事实。
2026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衢市监罚告〔2026〕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充电桩运营企业,明知自2023年1月1日起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须经强制检定方可使用,仍在未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的情况下将涉案充电桩投入试运行并用于对外结算,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规定的主观过错(过失)。鉴于仅有外来6家车队在未经计量强制检定的情况下在涉案充电桩进行充电,且自2026年1月以后开始在该站充电,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危害范围较小,包括区域范围、受众范围等”规定的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
2026年6月12日上午,衢州市市场监管局智造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衢州市玉龙路34号方达智运综合服务区(超级充电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安装的10台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机中,有9台正在正常运行,但均未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豪捷智慧物流运营管理平台充电记录数据,发现上述充电机已有外单位物流公司车辆进行充电的记录。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充电机的强制检定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本局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8月1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调查期间,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0.0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