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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丽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1MA74LEKM3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汽车城三号楼3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8
2022-05-05
(2022)甘09民终299号
合同纠纷
李**、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1
2021-03-05
(2021)甘0981财保7号
财产保全
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33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酒市税稽一罚﹝2026﹞3号
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在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合计2329605.74元,税额合计209664.55元,具体情况如下:发票流方面: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2月24日期间,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3702214130,发票号码:05088859-05088868、06267518-06267526、07353094-07368998、02595687-02595689,服务名称:运输服务,数量:8461.59吨,发票金额合计:2329605.74元,税额:209664.55元。该单位取得上述30份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9664.55元。资金流方面:根据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和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2月9日期间向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239,270.29元,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收款后向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回流700,000元,收到的其他款项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入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魏双存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货物流方面: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未发生过真实的运输业务。无相关货物运输记录。经查,玉门市宏川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为自主联系或通过物流信息部联系零散个体司机运输煤炭。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运输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遂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磅单、车牌号、单价等承运信息发给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的手续费并要求其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该单位在与众华(青岛)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检查组于2025年12月29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酒市税稽一限改〔2025〕10号)要求该单位于2026年1月12日提供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但该单位截止2026年1月16日未提供相关资料,并提供情况说明,表示因更换会计,仍无法提供成本核算等涉税资料。
给予150000元罚款的处罚,处以2000元罚款
152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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