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玉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6JAEMR9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加油站斜对面市府路5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烟处﹝2026﹞第8号
2026年4月3日10时45分至2026年04月03日11时52分,我局执法人员刘金波(24070852016),杨兴华(24070852010)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市府大道加油站斜对面市府路57号(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开展日常检查,经了解,被检查人杨玉江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系其店员周焱鑫,执法人员依法向现场负责人周焱鑫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现场电话告知被检查人杨玉江后,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杨玉江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杨玉江经营场所一楼进门左侧酒柜下方储物柜,卷烟柜台下的储物柜以及货架下方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七匹狼(纯境)90mm1条、红旗渠(芒果)84mm1条、玉溪(创客)100mm1条、南京(炫赫门)97mm2.8条、钻石(荷花)84mm1条、长白山(蓝尚)97mm1条、牡丹(软)84mm3条、利群(软红长嘴)84mm1条、中华(硬)84mm2条、利群(新版)84mm2条、熊猫(5盒礼盒出口)84mm1.6条、黄鹤楼(硬平安专供出口)0.8条、黄鹤楼果韵(葡萄)0.8条、ESSIMENTHOL0.7条、ESSECHANGDOUBLE0.7条、THANGLONGSINCE19570.8条、SAIGONMANGO0.7条、SAIGONPEACH0.8条、SAIGONLONGSPECIALFILTER0.8条、ManchesterSAPPHIREBLUE1.7条、WIN0.5条、ManchesterDOUBLEDRIVE0.5条、爱喜(幻变4mg)0.5条、LOTUS1.8条,共计24个品牌,28.5条卷烟。该经营场所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522328103332,持有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姓名:杨玉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8MA6JAEMR9B)。检查结束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电话告知持证人杨玉江检查的相关情况,杨玉江及现场负责人周焱鑫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进货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周焱鑫、电话告知被检查人杨玉江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周焱鑫及被检查人杨玉江明确表示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经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已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规格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告知被检查人杨玉江七日内到贵州省安龙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现场负责人周焱鑫在现场参与整个检查过程,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整个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
1.对杨玉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元(¥1280.00元)6%的罚款,罚款金额为:柒拾陆元捌角(¥76.8元)。2.对杨玉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由安龙县烟草专卖局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3.对杨玉江“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由安龙县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
76.80元
贵州省安龙县烟草专卖局
2026-06-22
2
安市监罚字[2023]181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经营标称为“卫龙牌魔芋爽(酸辣味)(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5日,净含量:50克/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 包、标称为绿之原润于心牌玉米味糖(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净含量128克/包,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商: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包,在第三个货架上放置有标称为金龙王龙绿豆饼(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净含量:230克/盒,保质期:180天,生产厂商:越南故乡股份公司)1盒、标称为银裕牌铜锣烧(红豆味)(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7日,净含量:288g/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商:成都市彭州银裕食品有限公司)1包、标称为银裕牌铜锣烧(香芋味)(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3日,净含量:448g/包,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商:成都市彭州银裕食品有限公司)2包”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在2023年7月15日,消费者在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购买到一包标称为卫龙牌魔芋爽(酸辣味)已超过保质期限,售价为5元/包,余下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均未售卖,故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违法所得5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进行现场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事实。
证据二:2023年7月19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扣字〔2023〕171号)、《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和《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7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通知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31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店(杨玉江)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性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7月31日,当事人安龙县雨洋生活食品便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