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薇 | 注册资本:1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27189507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农场发展大道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鄂0102知民初114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东莞明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3-09-26
(2023)鄂0102知民初60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仓耳文字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3
2020-11-12
(2020)鄂0116民初5138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栩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x**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4
2020-11-12
(2020)鄂0116民初5138号
合同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井**,湖北栩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5
2019-05-17
(2018)京0109民初57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15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
庞**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1
2024-07-31
(2024)鄂0102知民初56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09
2019-05-29
(2018)京0109民初5796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康**与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216.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09
2019-09-19
(2019)京01民终737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26
2019-07-11
(2019)鄂0116执4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某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2-04
2018-11-26
(2018)鄂0116民初41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4-23
2018-03-26
(2018)鄂0116民初89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5-12-11
2015-10-16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31号
劳动争议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8266.09元
执行案件
8
2015-12-11
2015-10-16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531-2号
劳动争议
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1-16
2015-11-16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与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1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5-08
2015-01-06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044号
劳动争议
田**诉武汉市葆春蜂王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9188.27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长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注册平台注册账号为“葆春蜂王浆”,在抖音平台注册账号为“葆春‘疯老板’小朱”,在天猫平台注册账号为“葆春旗舰店”。当事人为推销自己蜂产品委托湖北葆春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抖音、天猫等互联网媒介以制作并发布商品宣传页、直播的方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当事人在其天猫平台账号“葆春旗舰店”上架的葆春鲜蜂王浆500g野生优等品自然蜂乳送礼蜂蜜皇浆正品官方旗舰店”商品使用了“高活性、高品质”、“野生”等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产品具有“高活性、高品质”、“野生”等属性,系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账号“葆春蜂王浆”上架的商品“洋槐王浆蜜后560g”商品为普通食品,其商品宣传页面含有“增强人体免疫力 抵抗疾病;杀菌、抑菌作用和抗癌、抗放射的功能;有效防止有害元素侵入,有‘天然解毒剂’‘美称’”等内容,系在普通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委托湖北葆春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抖音平台账号“葆春‘疯老板’小朱”进行直播宣传,在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在直播间中使用“全国蜂产品龙头企业”字样进行宣传。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取得了中国蜂产品协会颁发的“全国蜂产品行业龙头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20年11月至2023年10月,当事人的上述直播内容系虚假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在“抖音”平台共直播7场。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曾因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于2024年7月8日被本执法机关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与湖北葆春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电商代运营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抖店后台数据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4日期间在“抖音”直播所支出的费用为4961.66元。综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虚假广告制作费用为300+4961.66=5261.66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制作费用为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本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4200.79元。
2.当事人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元。
上述罚款共计35400.79元。
35400.79元
武汉市长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