澂江县碧江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佳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2MA6LNAEA0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麒麟路2排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5〕85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称是2024年5月从江川买来的,用于在经营中称量鱼类等重量。至2025年4月22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2025年4月30日,我局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该电子秤进行检测检定,由认证院出具《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为No:525008668),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定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若对该通知书有异议可在15日内书面提出,在规定时限内(至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和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上述检定结论和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均已认可,同意配合调查和接受处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电子台称的进货记录和使用记录,仅有口头供述,经营中未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经综合裁量,其违法行为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一般处罚。
1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2
澄卫公罚〔2023〕046号
-
警告,罚款人民币600元
600.00元
澄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