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胜英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MA2M2A6P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207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1号
2024年02月08日,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属于严重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兰溪市信用联社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80.00元
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12
2
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2号
2024年02月08日,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属于一般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兰溪市信用联社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12
3
兰卫公罚﹝2023﹞29号
被处罚人: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W现已查明:(一)当事人安排4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在2023年01月08日至2023年04月19日期间陆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二)当事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进行清洗消毒及对已经清洗消毒后待供顾客使用的毛巾、床单、被套进行保洁。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兰溪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完成缴款,详见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永康市或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兰溪市陌尚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元;
2000.00元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