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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力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宝昕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5JA0N0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三经路津顺源大厦1-4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56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九联伟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38073259-38073265、50028313,发票合计金额798208。00元,发票合计税额0。00元,发票价税合计798208。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因你单位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仍将上述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对其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罚款21194。13元。你单位取得天津博达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承信亨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吉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利胜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100104,发票号码:25028859-25028862、14448291-14448292、14444478-14444479、11049195、14416351、11031775、11049169,发票金额905142。34元,发票税额0元,价税合计905142。34元。购货方与销售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且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取得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处罚款21587。90元;同时,你单位取得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处罚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即虚开发票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194。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121194。13元。
121194.1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13
2
津税二稽罚﹝2025﹞137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九联伟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38073259-38073265、50028313,发票合计金额798208。00元,发票合计税额0。00元,发票价税合计798208。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因你单位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仍将上述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对其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你单位取得天津博达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承信亨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吉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利胜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100104,发票号码:25028859-25028862、14448291-14448292、14444478-14444479、11049195、14416351、11031775、11049169,发票金额905142。34元,发票税额0元,价税合计905142。34元。购货方与销售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且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情况,取得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处罚款21587。90元;同时,该公司取得上述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处罚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即虚开发票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202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1194。1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拟处100000元的罚款。
121194.13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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