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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亨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679256984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8
(2025)新2325民初2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邹**,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奇台县人民法院
2
2025-06-24
(2025)新2301民初5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潘**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6
(2024)新23民终2059号
运输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6-09
(2020)新2325民初7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光皓建设有限公司
奇台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人民法院
5
2019-01-16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桌**
奇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6
(2025)新2325民初24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鸿浩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奇台县人民法院
2
2025-02-05
(2024)新2325民初26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奇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8
2022-05-23
(2022)新2325民初194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于**、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472.12元
民事案件
2
2021-06-01
2021-03-25
(2021)新2325执749号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1
2020-12-10
(2020)新2325执2959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06
2020-04-15
(2020)新2325执保629号
财产保全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21544.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6-26
2020-06-09
(2020)新2325民初72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新疆宏域炜业建设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金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1-07
2019-11-18
(2019)新2325民初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453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0-05
2019-08-21
(2019)新2325民初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241.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28
2018-11-15
(2018)闽0982民初2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674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5-02
2018-03-29
(2018)闽0123民初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4-20
2017-02-22
(2017)新2325民初2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卓**、浙江石材市场卓**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73号
2023年5月11日,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位于奇台县城西工业园区的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三台叉车(出厂编号分别为010700M6027、010350S4095和010350Q7541),使用登记证编号依次对应是车11新B00090(22)、车11新B00091(22)、车11新B00092(22),现场能够提供此三台叉车的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显示叉车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该单位文员黄影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当场向该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奇)市监特令[2023]第42号,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在设备检验合格前不得使用。2023年5月16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亨平制作了询问笔录,李亨平叙述了该单位近期使用此三台叉车是来运送石材完成样品切割,切割成形的样品用作联系订单。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还提取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及三台叉车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材料。 经查,奇台县汇丰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亨平,营业期限为2008年9月2日至2028年9月1日,主体合法有效。当事人管理的三台叉车(出厂编号010700M6027、010350S4095和010350Q7541)现场能够提供此三台叉车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信息如下:出厂编号为010350S4095和010350Q7541的两台叉车检验日期为2022年04月28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2023年04月;出厂编号为010700M6027的一台叉车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09月13日,均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而未按时定期检验仍继续正常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对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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