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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元马唯惠轩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丽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QHXYW2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97号
2023年9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元马唯惠轩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滇玉?小米辣6袋、清凉奶糖(薄荷味)4袋、荞麦风味挂面(花色挂面)6把、金龙鱼爽滑鸡蛋挂面4把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97号)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 1.于2022年10月6日从元谋能禹鄂楚商贸公司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滇玉?小米辣10袋,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云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16日”,以1.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剩余6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9元; 2.于2022年12月6日从楚雄顺鑫商贸有限公司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清凉奶糖(薄荷味)5袋,外包装标注“生产者: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1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9月13日”,以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0元; 3.于2022年6月 11日从楚雄标普商贸有限公司以8元/把的价格购进荞麦风味挂面(花色挂面)24把,外包装标注“生产者: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以10元/把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8把,剩余6把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60元; 4.于2022年 8月29日从楚雄景顺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把的价格购进金龙鱼爽滑鸡蛋挂面12把,外包装标注“生产商:益海嘉里(兴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以6元/把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把,剩余4把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4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滇玉?小米辣6袋、清凉奶糖(薄荷味)4袋、荞麦风味挂面(花色挂面)6把、金龙鱼爽滑鸡蛋挂面4把;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2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3〕97号
2023年9月27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依法对元谋县元马唯惠轩便利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经营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1.于2022年10月6日从元谋能禹鄂楚商贸公司以0.7元/袋的价格购进滇玉?小米辣10袋,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云南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16日”,以1.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4袋,剩余6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9元;2.于2022年12月6日从楚雄顺鑫商贸有限公司以4元/袋的价格购进清凉奶糖(薄荷味)5袋,外包装标注“生产者: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净含量:1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9月13日”,以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袋,剩余4袋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0元;3.于2022年6月11日从楚雄标普商贸有限公司以8元/把的价格购进荞麦风味挂面(花色挂面)24把,外包装标注“生产者: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1k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以10元/把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18把,剩余6把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60元;4.于2022年8月29日从楚雄景顺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把的价格购进金龙鱼爽滑鸡蛋挂面12把,外包装标注“生产商:益海嘉里(兴平)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800g,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以6元/把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把,剩余4把超过保质期于2023年9月27日被查获,货值金额24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13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滇玉?小米辣6袋、清凉奶糖(薄荷味)4袋、荞麦风味挂面(花色挂面)6把、金龙鱼爽滑鸡蛋挂面4把;二、处以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