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威蓝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得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57493788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世纪大道以东七沽路以北华美恒业(应城)智造谷9号厂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03
(2021)鄂0191民初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威蓝塑业有限公司
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1-02-18
(2021)鄂0191民初4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威蓝塑业有限公司
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26
2020-08-03
(2020)鄂0104民初2795号
合同纠纷
武汉威蓝塑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吉隆危废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0号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塑料桶产品涉嫌使用“纯料与再生料比例:100%纯料”广告用语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广告系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4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4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塑料桶产品涉嫌使用“纯料与再生料比例:100%纯料”广告用语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情形。广告系当事人聘请第三方广告公司制作、发布,广告制作费用为4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40元。
144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