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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双怡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妮妮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CM8054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三七市镇大霖山村冯家山1号(住宅、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533号
主要违法事实:事人经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定制式义齿——“超模复合瓷贴面”,该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包装内未见其他说明书,包装上没有注册人、生产厂家、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等医疗器械应当标明的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店共卖出“超模复合瓷贴面”4盒,进价是120元/盒,售价为222.3元/盒,利润为409.2元,故违法所得为409.2元,当事人一共经营该产品20盒,故货值金额为4446元。当事人购入该商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相关票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且该商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备案后才能经营,当事人未备案。另,当事人未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标签无注册人、生产厂家、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等医疗器械应当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进行进货查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天内在网店上公示营业执照,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2、罚款20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前改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在网店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标签无注册人、生产厂家、医疗器械注册信息等医疗器械应当标明的信息,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进行进货查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天内在网店上公示营业执照,并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2、罚款20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前改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1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