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九原区王贵明烟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贵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7MAC34YWH9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哈屯高勒路10号振翔小区2-D1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除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4瓶有标识“”洋河天之蓝白酒外,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还发现有标识“”洋河天之蓝白酒1瓶。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辨认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真品;销售给投诉人的4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经辨认为侵犯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当事人称,涉案4瓶白酒票据超过2年无法找到,已忘记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涉案白酒标价为360元/瓶,同时当事人出具4瓶白酒销售收款截图,该店已销售的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货值为1440元,违法所得14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32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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