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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小波蔬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云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98ARD6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文化街商贸中心北栋南侧01层0001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2-01
2017-12-22
(2017)黑0221民初30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龙江县小波蔬菜商店与被告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20号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2023年6月4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龙)市监责改〔2023〕白12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采购食品时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龙)市监当罚〔2023〕白120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已经警告其违法行为; 4.现场笔录1份(2023年6月7日),证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采购食品时未索要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者资质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龙江县小波蔬菜商店的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庆波作为经营者的身份; 8.照片2张 ,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违法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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