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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平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J36NH6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南路湖下路交叉口同盛巷227-59至227-6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37号
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9月15日进货单显示:共进货金龙鱼牌宽高筋挂面15包,进货价5.8元/包,销售价7.5元/包;2025年10月15日退货单显示:退货6包;当事人供认上述挂面于2025年9月15日从某公司进货。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举报人于2025年9月24日购买的3包金龙鱼牌宽高筋挂面。经核查,举报人的购买日期在当事人的销售期间,3包挂面都包装完整,能够看到明显的虫类动物。当事人向进货商家索要营业执照等证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本案货值22.5元,违法所得5.1元。
当事人销售包装完整,能够看到明显的虫类动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1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3005.1元。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2
甬鄞市监处罚〔2025〕674号
当事人销售的饮料构成了特别强调,但配料表中只有椰纤果的含量(百分比),并没有标注猕猴桃汁和甜橙汁的添加量(百分比)。两款饮料都是从某商行进货的,希美乐零榨猕猴桃共进货20瓶,进货价11元/瓶,销售3瓶,退货17瓶,销售价12.9元/瓶。希美乐零榨甜橙共进货7瓶,进货价11元/瓶,销售2瓶,退货5瓶,销售价12.9元/瓶。本案货值348.3元,违法所得9.5元。
当事人的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5元。
1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3
甬鄞市监处罚〔2025〕546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案值162.5元,违法所得44.5元。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75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5元。以上两项合计共计罚没款794.5元。
75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4
甬鄞市监处罚〔2024〕941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妃子笑荔枝是2024年6月10日购进的,是从嘉兴农产品市场伟华水果批发部进货,总共进货10箱,每箱90元,进货价为90元/箱,每箱5公斤,进货总价900元,当日售罄,销售价格27.6元/公斤,货值1380元,违法所得480。2024年7月8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J2024065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0.314,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吡唑醚菌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妃子笑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二)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罚没13480元。
1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5
甬鄞市监处罚〔2024〕594号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分别从宁波镇海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某店购进5袋山楂百合菊花茶、240瓶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其中在购进上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时,未查验过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食品,购进价分别为14.8元/袋、4.5元/瓶,购进后均陈列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销售价分别为14.8元/袋、9.9元/瓶。上述山楂百合菊花茶的标签上均标有“品名:山楂百合菊花茶”“配料表:冰糖、百合、山楂......”“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喷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2048201479”、“净含量:100g”“山楂百合八宝茶”等字样,且袋身上印有“生产日期 20230102”字样及山楂与百合图片,其中“山楂百合八宝茶”字体较大,但未标示山楂与百合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标签上均标有“食品名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配料表:水、椰浆、白砂糖......”“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或瓶身”“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2111201066”“净含量:1.25L”“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字样,且瓶身上印有“2023/10/02/09:52:33AH”字样及椰子肉图片,其中“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新鲜椰肉榨汁”的字体均较大,而上述涉案食品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是用新鲜椰子肉鲜榨配制的。至2024年1月10日被本局查获止,分别已销售1袋、17瓶,其余4袋、223瓶均已分别退货给供货商。上述行为于2024年1月10日被本局查获,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450元,违法所得91.8元。
当事人的上述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的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GB 7718-2011)4.1.4.1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1.8元;二、罚款105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计罚没款10591.8元。
10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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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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