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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平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J36NH6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南路湖下路交叉口同盛巷227-59至227-6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674号
当事人销售的饮料构成了特别强调,但配料表中只有椰纤果的含量(百分比),并没有标注猕猴桃汁和甜橙汁的添加量(百分比)。两款饮料都是从某商行进货的,希美乐零榨猕猴桃共进货20瓶,进货价11元/瓶,销售3瓶,退货17瓶,销售价12.9元/瓶。希美乐零榨甜橙共进货7瓶,进货价11元/瓶,销售2瓶,退货5瓶,销售价12.9元/瓶。本案货值348.3元,违法所得9.5元。
当事人的销售涉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5元。
1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2
甬鄞市监处罚〔2025〕546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案值162.5元,违法所得44.5元。
综上,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75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5元。以上两项合计共计罚没款794.5元。
75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3
甬鄞市监处罚〔2025〕523号
经查明:2025年04月18日,当事人销售的家必备园林工具、麦尚豪长寿面线及顺泽豆酥糖的商品条码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条码未经核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8
4
甬鄞市监处罚〔2025〕152号
吴越兰亭上海老酒是当事人从某公司进货的,一共12瓶,进货价14元/瓶,售价是18.5元/瓶,一共卖了2瓶,退货10瓶,违法所得9元。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吴越兰亭上海老酒商品条码与其标称委托生产商不符。玺盛园鸡蛋挂面是当事人从某公司进的,一共15包,进货价是4.6元/包,售价是5.8元/包,一共卖了3包,退货12包,违法所得3.6元。经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玺盛园鸡蛋挂面商品条码未注册。本案货值309元,违法所得共计12.6元。
当事人销售的玺盛园鸡蛋挂面,商品条码未注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构成了销售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元。当事人销售的吴越兰亭上海老酒的商品条码与其标称委托生产商不符,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了销售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款:200元。
3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8
5
甬鄞市监处罚〔2024〕941号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抽检批次的妃子笑荔枝是2024年6月10日购进的,是从嘉兴农产品市场伟华水果批发部进货,总共进货10箱,每箱90元,进货价为90元/箱,每箱5公斤,进货总价900元,当日售罄,销售价格27.6元/公斤,货值1380元,违法所得480。2024年7月8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PJ20240656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吡唑醚菌酯,mg/kg,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0.314,单项判定: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吡唑醚菌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妃子笑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二)罚款13000元;两项合计罚没13480元。
1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6
甬鄞市监处罚〔2024〕594号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分别从宁波镇海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某店购进5袋山楂百合菊花茶、240瓶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其中在购进上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时,未查验过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食品均为预包装食品,购进价分别为14.8元/袋、4.5元/瓶,购进后均陈列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销售价分别为14.8元/袋、9.9元/瓶。上述山楂百合菊花茶的标签上均标有“品名:山楂百合菊花茶”“配料表:冰糖、百合、山楂......”“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见袋身喷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432048201479”、“净含量:100g”“山楂百合八宝茶”等字样,且袋身上印有“生产日期 20230102”字样及山楂与百合图片,其中“山楂百合八宝茶”字体较大,但未标示山楂与百合在成品中的含量。上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标签上均标有“食品名称: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配料表:水、椰浆、白砂糖......”“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盖或瓶身”“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2111201066”“净含量:1.25L”“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字样,且瓶身上印有“2023/10/02/09:52:33AH”字样及椰子肉图片,其中“鲜榨”“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新鲜椰肉榨汁”的字体均较大,而上述涉案食品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是用新鲜椰子肉鲜榨配制的。至2024年1月10日被本局查获止,分别已销售1袋、17瓶,其余4袋、223瓶均已分别退货给供货商。上述行为于2024年1月10日被本局查获,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450元,违法所得91.8元。
当事人的上述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的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GB 7718-2011)4.1.4.1的规定。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1.8元;二、罚款105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计罚没款10591.8元。
105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7
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7号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南路湖下路交叉口同盛巷227-59至227-67的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人员密集场所排烟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给予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3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8
8
鄞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78号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南路湖下路交叉口同盛巷227-59至227-67的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进超市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3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08
9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253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10时20分被查时,在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南路湖下路交叉口同盛巷227-59至227-67号将塑料盒子以及袋子和烂掉的水果等混合投放在绿色垃圾桶内。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查,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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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