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充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春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WLR77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A4栋72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6﹞07016号
当事人与浙江长兴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物业)签订《电动车充电运维场地合作协议》,约定于2024年8月1日开始由当事人在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并开展充电收费业务,后又约定最终按0.6元/度的充电桩耗电量,用于结算电费成本及场地租金等一切费用。当事人共在小区安装21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上均张贴有“安徽充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基础电费:0.6元/度 2.服务费按:0.6元/度”的内容,并在充电桩扫码收费系统页面以“电费0.6(元/度)服务费0.6(元/度)”向消费者收取充电费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35号)中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度电价不满一千伏的为0.5853元/度的定价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范围统计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在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时,实际收取电费标准为0.6元/度,未执行政府定价电费标准0.5853元/度,多收0.0147元/度。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当事人在广德市伯益悦府小区充电收费共计耗电量共计20677度,多收价款303.95元(计算后为303.9519元),因未能退还全部多收价款,最终认定违法所得共303.95元。 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积极整改,将广德伯益悦府小区内所有充电桩上张贴的内容更新为“电费:0.5853元/度”,并更新系统将“计费说明”中电费变更为0.5853元/度。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叁佰零叁元玖角伍分;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零叁元玖角伍分。
303.95元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