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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丹西宸昊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盛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25MA29102QX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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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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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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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3〕805号
经查,上述抽检批次芒果是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7月25日从象山**水果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24斤,购进价格为5.5元/斤。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抽检批次的芒果均已售完,售价为8元/斤,总计货值金额192元,违法所得为60元。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0平方米。 当事人购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当事人采购芒果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芒果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关于三小一摊的认定条件。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采购芒果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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