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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利成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JQ47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黄家章村前章自然村4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浙0481民初17333号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创海机械有限公司
胡**,陈**,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来**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4-08-05
(2024)浙0110民初64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骆驼九宇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3-09-19
(2023)粤0105民初112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诺盈(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4
2023-06-30
(2023)苏1322民初7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宿迁市御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沭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5
2023-03-24
(2023)浙0109民初43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梁**、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山应急罚决﹝2024﹞第000422-2号
当事人杭州施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黄家章村前章自然村428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疏散要求,存在占用、锁闭、封堵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11-13
2
杭萧市监处罚﹝2024﹞11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根据上级移送材料,2023年09月14日,<spanclass="cbz">新疆</span>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市某日用百货店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8cm*7.5cm、生产日期为20221210的“鲸落”儿童鱼型口罩进行抽样,上述口罩为当事人生产的,最终由广州某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3J01280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过滤效率、头带两个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口罩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以0.32元/片的成本生产的,共生产5000片。2023年02月27日,当事人以0.38元/片的价格销售给个人经销商4800片,销售金额为1824元,获利288元。剩余的200片口罩作为留样品存放在留样室,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留样的200片口罩销毁。因时间间隔久,个人经销商分销途径广且无销售记录,该批次口罩无法召回,现该型号口罩已停产一年多。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为1900元,违法所得为288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88元;3、罚款2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3
杭萧市监处罚﹝2023﹞518号
主要违法事实:本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8日以0.977元/片的成本试生产了规格型号为17.5cn×9.5cm、10片装“鲸落”一次性防护口罩500片(当事人同日还生产其他品种口罩,该款“葡萄乌龙”一次性防护口罩为试生产,故生产数量较少),并以1.59元/片、1.99元/片、2.69元/片不等的价格在小红书平台上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50片,销售金额为301.5元。2022年11月0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并在小红书平台销售的上述规格型号批次的口罩进行抽样,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2G0008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依据《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该批口罩,共计获利154.95元。现当事人对该款口罩已停产,并于2023年3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停产报告。同时当事人将剩余的340片上述口罩自行封存在其仓库中,其余10片当事人陈述在其小红书网店上测试链接订单后已出库由其员工尝试体验,故只剩余340片(10片/包,共计34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54.95元;3.没收不合格口罩340片;4.对当事人处罚款8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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