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博士家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熏贵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MA35FT7U8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南康家具产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刘**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2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方**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3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明**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4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何**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5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陈**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6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叶**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7
2020-11-20
(2020)赣0703民初7112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梅**
袁**,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8
2020-08-05
(2020)赣07民终29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赣州市博士家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08-05
(2020)赣07民终29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博士家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3-12
(2019)赣0703民初72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博士家居新材料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30
2018-09-27
(2018)赣07民终392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101号
经查,2018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当事人将园区厂房陆续出租给江西锦瑞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锦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赣州豪特家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使用,并以甲乙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了场地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电费等相关内容。
经执法人员抽查当事人对江西锦瑞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锦腾家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收费情况,发现当事人存在2018年03月-2019年07月、2019年10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2023年11月-2024年1月、2024年11月-2024年12月收取电费超出国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供电分公司销售电价的标准行为。
经查,2018年1月-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收取园区终端用户电费价格在¥0.796459元/度-1.115044(不含税)之间浮动,收取电量总计48131790.58度,金额42798612.68元(不含税)。2018年1月-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向国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供电分公司购电价格在0.642250元/度-4.218685元/度之间浮动,购电量总计49477880度,金额42817771.24元(不含税);期间销售光伏发电数量34195.2度,光伏发电金额29641.23元。经查明,2018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当事人实际收取园区终端用户电费总量比向国网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供电分公司购电电总量少1380284.62度,金额差额48799.79 元。
经查,2018年1月-2019年1月期间,当事人对江西锦瑞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月租赁的2#厂房(2-3层),2019年1月、2月租赁的2#厂房(2-3层)、2019年1月租赁的3#厂房(1-3层)的厂房租金进行减免,减免金额522709.74元;对赣州市南康区锦腾家具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月租赁的1#厂房(1-3层)、2019年1月租赁的1#厂房(1-3层)的租赁房屋费进行减免,减免金额381428.46元;上述厂房租赁房屋费减免金额共计904138.2元。另查明,当事人园区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未安装电表计量,经查阅上述时期当事人与园区租户签订的《战略合作租赁合同》,该合同条款中,双方并未约定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用电及耗损由物业管理费支出承担事宜。由于当事人对上述租户的厂房租金进行减免,同时当事人也未对园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及损耗分摊剥离,因此无法核算当事人在该期间多收电费的具体金额。
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违规收取的电费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规收费电费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1.警告;
2.处5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2
赣市自然资处罚字[2025]21号
自2025年1月起,赣州市博士家居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8.56亩土地建设厂房项目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处以罚款292.9337万元
2929337.00元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5-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